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15号
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