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2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7528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98583131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迅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02执3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亦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占丽
书记员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