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中心A座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14156X。
法定代表人:陈智杰。
被执行人: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1199号中海天下1号楼2F-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PWDJ3T。
法定代表人:董俊峰。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304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人民币113286.2元及相应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47元。本院审核后依法予以执行立案,执行费15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国本康复护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嘉嘉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蔡 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