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民初54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龙湾国际B地块6号楼1单元29层3号。
负责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中心A座13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00元,减半收取计2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道 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杨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