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121号
申请人:***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成洲社区宝洲街146号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A10栋2-118(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宝洲街721号万达写字楼A幢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1415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迎金一路1号上林一品苑一期商业二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26641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508房、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4667260U。
负责人:***。
申请人***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403.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403.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2.02元,由申请人***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