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申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盛佳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7号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基,山东北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基,山东北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111号汇利大厦10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虎,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汉族,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青岛盛佳世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02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盛佳世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姚建波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胡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