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江园花木场与青岛君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393号
原告:南京江园花木场。
经营者:熊明斌。
被告:青岛君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良,总经理。
被告: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承虎,总经理。
被告:王正良。
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新,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南京江园花木场与被告青岛君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正良、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江园花木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江园花木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