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567号
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1474。
法定代表人:徐亚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汇利大厦10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57227N。
法定代表人:刘庆玉,总经理。
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