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567-1号
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汇利大厦10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57227N。
法定代表人:刘庆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00191474。
法定代表人:徐亚新,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了(2019)鲁0282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万元。现(2019)鲁028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青岛源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