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朝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朝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78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创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02912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朝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06638019X0。
法定代表人:宋朝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朝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计1326.5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2434.5元,由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