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78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界朝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计1326.5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2434.5元,由原告江苏建投宝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静芳
书记员 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