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27财保9号
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 2-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在价值2917247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 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项红华 二○二○月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