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27财保9号
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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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在价值2917247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
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项红华
二○二○月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