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兆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工业集中区IVA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BR991P。 法定代表人:胡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是青秀区仙葫大道西5号中茂国际大厦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248163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2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兆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支付货款4917556.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12072.34元(计至2022年12月31日),负担申请执行费58048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6187676.86元(4917556.52元+1212072.34元)为基数,***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向***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在一年内即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付清,每个月支付金额不低于30万元。申请执行费58048元由被执行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500000元,申请执行费58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422执3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