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45号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PRD1K,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58149684E,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