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朱寨镇平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老税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少飞,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267元,减半收取计37134元,由原告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科

审 判 员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张红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