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恢1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5日生,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035817963,地址沛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125087.67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拍卖抵偿给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徐州日报社沛县记者站综合楼一楼门面从西数第三间以及第十一层,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流拍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此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巍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翟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