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5125087.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徐州日报社沛县记者站综合楼一楼××××间、××××间以及第一层的××的房产。上述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
4、2021年10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巍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翟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