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有与***、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民初1096号
原告**有,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生,现住**台市。
被告***,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现住**台市市。
被告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栾珊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