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与**、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13执保42号
申请人段旭有,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段旭有诉***、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段旭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锦州古塔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在九台华能电厂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保全财产与申请人提供保全财产不一致,故驳回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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