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6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深圳善宝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新安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4188U。
法定代表人:庄建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善宝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8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65216.08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连军怀
审判员魏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