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三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民申1551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常德三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匡小芹 审判员 刘前进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