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与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
法定代表人钟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湘3123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状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于2020年3月13日冻结了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6068.17元,于2020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澧县××街道××栋××栋商铺××1间,但该查封商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0470.3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0470.3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新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艳君
书记员尹雪妮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