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1号。

法定代表人钟晖,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伍兴平,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大道1088号。

法定代表人:汤宙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湘31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3123执203号终本裁定书,2021年3月18日恢复本案的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2021年3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凤凰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在凤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及车辆的情况,除本院在首执案件中查封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用上述房产抵押贷款,上述房产已被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已向澧县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另外,本院于2021年4月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2,593.68元,该笔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伍兴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0470.34元,已执行到位12,593.68元,尚有457876.6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青山

审 判 员 陈代良

审 判 员 龙 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艳君

书 记 员 肖 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