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澧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汤宙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雷鸣,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因履行周期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03执190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