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民申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大道1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限定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范围的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财务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判支持被申请人查阅复制申请人的会计凭证没有依据,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会计账簿并不包含会计凭证。被申请人申请查阅复制申请人全部会计账务材料有不正当目的,应当不予支持。二、原审法院虽然表面上让申请人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并接受申请人的辩论意见书,但对申请人的意见未予阐明,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作为通达公司的股东向通达公司书面申请查阅该公司自开业之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说明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而通达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者申请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查阅的公司资料包含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原始材料,能够反映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不相矛盾,在无相关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为保障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会计凭证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通达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民事裁定应当参照适用的问题,经检索,该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