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3民初1732号之二
原告泾阳县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泾阳县吉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阳县吉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5元,减半收取计2422.5元,由原告泾阳县吉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景 花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