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4405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