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422执142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422民初199号及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4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19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479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2817.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197296.1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194479元,扣缴执行费2817.1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