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72号同开大厦六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5784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粮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照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藤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2499278385E。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婵,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藤县妇幼保健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24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马煜祺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