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26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002X1。
法定代表人:傅树超,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传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建新路2号电影公司新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70413178。
被执行人:福建省传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农业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建新路2号鑫城隆B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60386187Q。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与福建省传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传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农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7)闽0926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启炜
审判员 何祥荣
审判员 陆秀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谢菊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