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

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03民催8号
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傅树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男,该研究院工作人员。
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688123、票面金额人民币13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刘妙香
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晓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