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执9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童晓荣。
委托代理人:谭丽君。
被执行人: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256室。
法定代表人:彭海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闽01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中,鉴于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本案中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地质工程研究院工程勘察费180577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潭县××路与××一路交叉口西南侧的不动产,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函复意见,该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现海洋国际文化艺术管理(平潭)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州萍
审判员 翁祖文
审判员 蔺文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