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121地质大队

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33民初30号
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中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有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察院,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校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140.6万元进行查封或扣押,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察院人民币140.6万元或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121地质大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国卿
审判员左永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亢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