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4758号
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4B单元及A栋四层I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敏(公司法律顾问),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二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有履行意向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