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631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何星,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4B单元及A栋四层I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9617L。
法定代表人丁国兴。
委托代理人任文君,女,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唐杰,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系被告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人民陪审员高兰、张慧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文君、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6月-2017年11月。
岗位:报关员。
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原告对仲裁认定8686元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中包括了报销费用在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8469.54元,并提交了工资表为证,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将工资构成情况告知了原告,且该工资表记载的工资金额与原告提交的招行银行交易明细不能对应,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工资表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686元。
四、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以原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任职期间曾被内外部投诉工作沟通态度恶劣且拒不改正;对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多次拒不执行;与上司工作沟通期间曾实施物理攻击;上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请假、外勤未按公司规定提前办理手续。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被告主张存在以下失职行为:1、原告作为报关员,向公司就保税区报关事宜提供的海关政策消息错误,导致公司在物流方案决策出现问题,保税区政策是所有货车均可进出保税区,但原告反馈的是只有在保税区备案的才能进出保税区,导致公司自用物资供应商无法直接送达,需要临时租用仓库,进行第二次周转,额外产生了物流费用;2、香港与福保业务重复清关,原告作为专业的关务人员,每月复核被告和物流公司的清关费,却从未提出异议,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3、壹时通公司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未给公司做月报核销,但原告未向公司反馈却在给合作商提单支付相关核销费用,存在严重失职。在公司与壹时通公司签订的《代理报检服务协议书》中已明确检疫费涵盖在代理报检服务收费项里,但原告未向公司反馈却额外单独支付检验检疫费给合作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要求、保税区车辆国内报关事宜、香港重复清关事宜、代理报检事宜、检验检疫证明事宜、复盘会议记要、复盘报告等证据为证。
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认可,表示:1、不存在没有及时反馈通关政策的说法。实际操作中采用备案车辆通关是原来的管理部长作出的决策,其依据是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及通关效率,非个人行为,我只是执行者,不存在所谓的50多万损失;2、关于清关服务费,清关服务费是原来的管理部长根据福保海关的政策及香港和福保的通关规则,与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因为当时未与香港做沟通,也不知道对方在操作此项业务,所以一直保持此项物流操作,此操作属于领导层沟通不清晰,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个人岗位权限限制,不能发现此项费用的重复产生,且过往几年,无任何人告知我香港有在做此项物流操作;3、关于检验检疫费,此项工作并非由原告负责,在部门领导唐杰提出后,原告已尽了与报检公司协调沟通的工作职责,费用的报销均由公司按财务审批流程逐层逐级审批。
被告就其主张的原告在任职期间曾被内外部投诉工作沟通态度恶劣且拒不改正;对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多次拒不执行,与上司工作沟通期间曾实施物理攻击;上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请假、外勤未按公司规定提前办理手续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出具的“11月8日事件经过”及其他员工出具的“事件经过”、照片、会议纪要、考核表、调查报告、日常工作聊天记录、处理通报等证据。原告认可自己书写的“事件经过”,但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其上司唐杰故意打击报复。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的工作失职,通关政策应当是透明的,被告作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清楚了解货物运输通关政策,其企业经营决策问题不应归责于原告。但从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原告出具的“事件经过”、其他同事出具的“事件经过”、调查报告等证据上看,报关报检、财务核销等确属于原告的工作职责范围,原告在会议纪要中签名确认代理报检公司服务收费问题和包材运输进出口保税区政策问题,原告为责任人,故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责任心不强、与上级、同事协作沟通有问题等情况,尤其在工作场所与上级发生冲突的行为,对被告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鉴于被告亦存在管理不善,对员工关心不够,沟通、帮助不足的问题,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仲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视为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裁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裁决兼顾双方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故本院予以认同。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459元(8686元×6.5个月),原告请求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告仲裁请求:1、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克扣的工资151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918元。
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433号。
七、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补发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工资151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6459元。
八、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被告就仲裁裁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应补发原告***工资1510元;
二、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4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款项,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益(代)
谢燕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