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与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84号
原告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群兴村石朝门组。组织机构代码56347697-7。
负责人何良刚,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4B单元及A栋4层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7884961-7。
法定代表人董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璐璐,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诉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1月、12月两月租金,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该诉讼案件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于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撤回对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重庆信雅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碚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 邹 焱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