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2368号

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9617L。

法定代表人:丁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张弘燕,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韩晓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维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弘燕、被告邮电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叶茂、韩晓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护服务款人民币215481.03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15481.03元为基数,按4.35%的标准从2018年4月1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安徽铁塔站点维修技术服务2〕维修合同(编号×××75),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安徽铁塔全省包括安庆在内的9个地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动力配套专业维修工作;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月度结算季度付款,被告每月按照考核结果通知原告结算,输出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每季度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当季度的服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维护服务。原告与被告盖章确认安徽铁塔动力配套专业维修结算表(浙邮安庆)及安徽铁塔动力配套专业维修结算表(安庆铁塔-浙江邮电),双方确认,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就安心铁塔维护项目应向原告支付维护服务款总计402655.13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付187174.1元,被告还欠原告维护服务款215481.03元。原告经过催告,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结算单、备忘录均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邮电公司辩称,一、原、被告间结算维护服务款不能以原告提交合同及结算表为依据,应当以安徽省铁塔公司维护结算站点数量为准。2017年1月10日,被告在内的6家公司委托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铁塔综合代维公司2017-2018年基站动力配套维修服务项目比选文件》,针对其原承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2017-2018站点综合维护项目中的各类开关电源系统、逆变器、UPS和动环监控进行维护服务等维护项目进行招标。同时比选文件明确规定:维护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被告在内的6家公司每月与安徽省铁塔公司维护结算站点数量为准。2017年3月13日,原告中标并承接了安庆、宿州相关的过保开关电源系统维护工作。之后,各方均按照安徽省铁塔公司要求及比选文件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直到项目结束准备结算费用的时候,原被告才于2018年4月28日补签了一份维修服务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安徽省安徽铁塔站点维修技术服务2维修合同》(合同编号:×××57)。因此,2018年4月28日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均是按照维护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被告与安徽省铁塔公司维护结算站点数量为准,比选文件的逻辑进行操作。原被告所出具的结算单也只是当时被告所知的最大预估数量,是一份流程性资料,并非真实维护站点数据。否则也不可能出现如2017年11月8日出具的安徽铁塔动力配套专业维修结算表(浙邮安庆)中包括了2017年11月的维护量,但此时11月并未结束;安徽铁塔动力配套专业维修结算表(浙江邮电宿州铁塔)中明确备注维护量最终以铁塔结算数量为准;其他结算表中未有明确的结算时间,存在结算瑕疵的情况。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宿州项目的结算表可知,结算金额应当是452665.88元。但是事实上,根据被告证据五备忘录可知,被告与原告根据铁塔宿州分公司确认的2017年至2018年宿州铁塔综合维护期间开关电源过保站址为1855个,结算维修服务款金额为258772.5元。两份结算依据金额差距较大,但是最终原被告双方就是以安徽省铁塔公司维护结算站点数量为准,进行结算的。且在本项目中被告与铁塔及原告之间的结算也是平进平出,并未从中赚钱,只是承担了总包再分包的角色而已。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维修服务款应当按照铁塔公司确认的开关电源过保站址数进行结算。二、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维护服务款为62391.4元。根据被告提供备忘录可知,安庆铁塔公司已经明确,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提供的开关电源过保站址数为1789个,结算维修服务款金额为249565.5元。目前已经支付187174.1元,仅有62391.4元,未向原告支付。三、关于逾期利息原告的主张无事实无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行为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侵害国家利益。中国铁塔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型国有通信铁塔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被告也是国有企业。被告通过招投标承接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2017年-2018年站点综合代维服务,并按照铁塔安徽省公司的要求将其中各类开关电源等相关服务和维护项目进行招标,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且被告在结算中从未赚取任何利润和差价,将根据铁塔公司的结算服务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因此,在本案中,不论是铁塔安徽公司与被告之间,还是被告与原告之间,所涉及的维护服务款并不是两个私营企业的资金流转,而是涉及了国家资产,国家对其有严格地把控。如原告仍要求以预估的维修结算表结算安庆项目的维护服务款,而不是按照铁塔公司确认的维修过保站址数进行结算,这都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侵害国家的利益。综上,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其部分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安徽铁塔全省16个地市共约35565个物理站点的各类开关电源系统、逆变器、UPS和动环监控(FSU)维修服务需要,被告作为该项目采购人之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布比选文件,公开比选两家供应商,比选文件载明采购包划分为两个份额,其中份额1对应区域包括安庆、宿州在内,电源维护站点数量分别为2584、2797,并注明以上维护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采购方每月与安徽省铁塔公司维护结算站点数量为准。2017年3月13日,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中选通知书,通知原告被确定为安徽省铁塔综合代维公司2017-2018年基站动力配套维修服务项目份额1的中选供应商。

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安徽铁塔站点维修技术服务2〕维修合同,约定邮电公司委托百维公司提供安徽铁塔全省9个地市包括安庆在内动力配套专业维修服务事宜,维修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服务费用总额90万元,其中价款769230.77元,增值税款130769.23元,最终服务费用以考核结果为准;月度结算季度付款,被告每月按照考核结果通知原告结算,输出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每季度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当季度的服务款;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后双方就维护量(站点数)、合同单价、总计金额经过三次结算,并签订相应结算单确认:2017年4月至11月合计金额270025.5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合计金额为99103.13元;2018年3月合计金额33526.5元,共计402655.13元。

2018年9月30日、2019年2月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维护服务费各5万元,共计10万元。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催促支付所欠货款的法律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尾款。2019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服务费87174.1元。

2019年7月28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出具2017-2018年度开关电源维保备忘录,载明原告在2017年4月-2018年3月提供包含开关电源维保服务在内铁塔基站综合代维服务期间,开关电源过保站址数为1789个,按开关电源模块维修招标单价139.5元/站/年计算,2017年维保费187174.12元已结清,剩余2018年1-3月维保费62391.38元待结。

现双方就尚欠维保费金额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徽铁塔站点维修技术服务2〕维修合同、安徽铁塔动力配套专业维修结算表(浙邮安庆)、被告提交的安徽省铁塔综合代维公司2017-2018年基站动力配套维修服务项目比选文件、中选通知书、2017-2018年度开关电源维保备忘录、转账记录及庭审录音录像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徽铁塔站点维修技术服务2维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就维护量、维护服务费虽经过结算,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17-2018年度开关电源维保备忘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该备忘录形成时间晚于原、被告的结算时间,故本案维护量及维护服务费应按此备忘录记载为准。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维护服务费62391.38元,对原告超过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仅对2019年7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维护服务费62391.3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计4476元,由原告深圳市百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96元,由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