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2442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华,系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6472111R。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天祥,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东超,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筑宇建设有限公司、张天祥、张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美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