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央大街中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0664700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筑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睢县中心大街与凤城大道交叉口育佳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64721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再255号民事判决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2021)豫14民再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交付的1#楼A、B段全部施工资料系特定物,但未对交付的特定物予以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的时间、方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豫14民再2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