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22616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潍坊滨海开发区科技创新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