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恢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海化街以北禧源路以东1号楼2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清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金马国际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叶,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美,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追偿权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41、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鲁079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名下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的潍国用(2011)第G149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名下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的潍国用(2011)第G149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然
审判员 牟明刚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