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恢1、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海化街以北禧源路以东1号楼2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清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金马国际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叶,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美,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追偿权纠纷三案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名下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名下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