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恢3号
申请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海化街以北禧源路以东1号楼2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清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凯,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府前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美亮,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水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金马国际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叶,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美,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书面通知书。
本院查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已向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且以上九债务人对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