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海化街以北禧源路以东1号楼2楼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清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凯,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金马国际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区海惠路以西,科创一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叶,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庆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美,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潍城区,现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银行存款2981326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新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学研培训中心、张小龙、***、刘兴华、张庆叶、张庆奎、刘美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