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03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汽车工业学校支付1386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依法计算)、案件受理费1732元、执行费200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6)鄂0303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9000元,案件受理费1732元,执行费2005元,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再由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一次性支付72432元(含案件受理费),其他部分放弃。付款办法:2017年8月16日支付。执行费2005元由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交本院账户。二、若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还款,该协议作废,还按照原调解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若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03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喻平
书记员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