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2865号
原告:湖北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16号。
法定代表人:邵金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华,湖北瀛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卓洪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