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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978号
原告东盛凯达公司与被告银环公司、银环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东盛凯达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周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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