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2033号
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XX瑶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