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1200号
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金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殊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湖北东盛凯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衡丹
审判员*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