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献杰。
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